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本J子节中提及的《联邦规章法》中的法规部分均指标题21的第一章。

§1000.3定义。

 

如本分章J所述:

(a)意外辐射的发生是指由于制造,测试或使用电子产品而导致/已经使任何人受到电子产品辐射伤害或潜在伤害的单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b)该法案是指《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1 USC 360hh-360ss)。

(c)机箱家族是指一组具有以下所有共同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模型:

(1)高压,水平振荡器和电源部分中的电路相同;

(2)同样最严重的组件故障;

(3)相同类型的高压保持或安全电路;和

(4)设计安装相同。

(d)商业是指:

(1)在任何州的任何地方与该州以外的任何地方之间的商业,以及

(2)完全在哥伦比亚特区内的商业。

(e)组件,就本部分而言,是指子组件或已组装的电子产品的必要功能部件,可能会影响成品的数量,质量,方向或辐射发射。

(f)经销商是指从事将电子产品出售给购买者的业务的人,而不论该人是否曾经或曾经主要从事该业务,并且包括以出租或提供奖品或奖励的形式提供产品的人。 。

(g)主任是指设备和放射卫生中心主任。

(h)分销商是指从事将电子产品出售给经销商的业务的人,而不论该人是否曾经或曾经主要或习惯于从事该业务。

(i)电磁辐射包括任何波长的辐射的整个电磁光谱。图1所示的电磁光谱包括但不限于伽马射线,x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微波,无线电波和低频辐射。

 

(j)电子产品是指:

(1)任何在操作中的制造或组装产品:

(i)包含或充当电子电路的一部分,并且

(ii)发出电子产品辐射(或在没有有效屏蔽或其他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会发出)电子产品辐射,或

(2)任何拟用作本节(j)(1)款所述产品的组件,零件或配件的制造或组装的物品,并且在运行时会发出(或在没有有效的屏蔽或其他控制措施会发出此类辐射。

(k)电子产品辐射是指:

(1)任何电离或非电离电磁辐射或微粒辐射,或

(2)由于电子产品中电子电路的操作而从电子产品中发出的任何声波,次声波或超声波。

(l)联邦标准是指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534条发布的性能标准。

(m)次声,声波(或可听见的)和超声波是指以弹性介质(气体,液体或固体)的特性(例如气体,液体或固体)的变化(压力,粒子位移或密度)传输的能量,可以用仪器或听众。

(n)制造商是指从事制造,组装或进口电子产品业务的任何人。

(o)型号是指任何可识别的,独特的电子产品设计,是指具有相同结构和电气设计特征的产品,制造商已为其分配了特定的名称以区别于该产品和该制造商生产的其他产品。

(p)型号系列是指具有相似设计和辐射特性但制造商型号不同的产品。

(q)修改模型是指经过重新设计以影响实际或潜在的辐射发射,符合标准的方式或辐射安全测试的方式的产品。

(r)微粒辐射的定义为:

(1)质子,电子,α粒子或重粒子等带电粒子,其具有足够的动能以通过碰撞,电引力或电排斥产生电离或原子或电子激发;要么

(2)不带电粒子,例如中子,可以引发核转变或释放带电粒子,这些带电粒子具有足够的动能以产生电离或原子或电子激发。

(s)光疗产品是指旨在通过200至400纳米波长范围的光照射活的人体任何部分的任何紫外线灯或包含此类灯的产品,以执行治疗功能。

(t)买方是指为获得价值或作为奖励或奖品而以除转售以外的其他目的购买电子产品的第一人,并且包括以除转租以外的其他目的租赁电子产品的人。

(u)州是指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维尔京群岛,关岛和美属萨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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