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RoHS邻苯召回欧盟将加大邻苯执法力度严格执行RoHS认证指令


欧盟RoHS指令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即欧盟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全称“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3年2月13日生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11年7月1日,欧盟公布新一版RoHS指令(2011/65/EU,RoHS2.0),并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之前的2002/95/EC。

|欧盟RoHS指令的核心要求

欧盟RoHS 2.0指令(2011/65/EU)第4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再使用、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零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质。RoHS2.0限制物质清单如下表所示:

RoHS2.0指令限制物质清单,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邻苯4P.

其中,4项邻苯于2015年6月4日经修订案(EU)2015/863被正式纳入RoHS2.0指令限制清单中,详见RoHS 2.0限制物质正式新增4项邻苯。

 

|哪些产品需要满足RoHS指令要求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指令附件I中列出了该指令覆盖的电子电气设备范围:

 

RoHS指令附件I包含的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4.消费类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动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医疗设备

9.监测和控制设备

10.自动售货机

11.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器产品

 

对于以下产品,RoHS指令不适用:

(a)用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武器、军需品、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材料;

(b)设计送入太空的设备;

(c)专为另一种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围内的设备而设计并将被安装在其上的,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实现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样特殊设计的设备替换的设备;

(d)大型固定的工业工具;

(e)大型固定装置;

(f)人或货物的传送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机动车;

(g)专为专业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机动车;

(h)活性植入的医疗装置;

(i)由专业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的利用太阳光在特定场所为公众、商业、工业和住宅等长期提供能量的太阳能电池板;

(j)专门设计用于研究开发基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设备

 

|RoHS豁免

除了不适用于RoHS指令的产品外,还有一些产品满足RoHS指令产品的定义,但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找到更合适的替代品,或者即便有替代品却代价高昂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效益需求,因此无法避免有害物质的过量使用,对于这些特定用途,RoHS指令在附件III和附件IV中给予了豁免,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限量的要求,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附件III:指令Article4(1)所述限制的豁免用途

附件IV: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关于指令Article4(1)所述限制的豁免用途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一直都有效的,RoHS豁免的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企业需实时关注RoHS豁免的动态,注意更换产品中已失效的豁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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